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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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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
      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符合補助條
      件者之支用單據影本黏貼於支出證明文件黏存單(附表三),並檢
      附經費報告表(附表四)、成果報告表(附表五)、補助款領據及
      其影本,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
      造冊及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署核定結報撥款。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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