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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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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經費用途,為補助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新購
    具有依法完成型式檢定及資訊申報登錄,並張貼安全標示之防爆電氣
    設備;補助額度每一臺設備補助其售價百分之三十,不含安裝費用;
    同一使用廠於同一年度之補助經費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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