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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第 10 條
原始憑證包括:
一、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二、收據簿。
三、員工薪給支給單據。
四、出差旅費報告單。
五、存款、收據、提款等憑據。
六、發票、契約、定貨單。
七、財產毀損報廢表。
八、支出證明單。
九、執行法令或工會決議等,各項會計事項發生之有關單據。
十、其他書表憑證單據。
前項原始憑證之格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工會依需要自行訂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憑證內容,包括「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收據簿」、「員工
薪給支給單據」、「出差旅費報告單」、「存款、收據、提款等憑據」、「發票、契
約、定貨單」、「財產毀損報廢表」、「支出證明單」、「其他書表憑證單據」等十
項。另明定原始憑證之格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工會依需要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