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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第 12 條
工會應於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
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因故未能依前項規定如期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理事會
決議,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事後提報大會議決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一、工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之期限,並明定應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
    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為因應工會因特殊情況,未能如期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時,爰於第一項
    明定所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可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事後提報大會議決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