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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第 14 條
本準則所稱財產,指投資、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
前項投資種類、比例,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一、本準則所稱財產定義。
二、為考量投資種類、比例多寡應由會員共同決定,爰於第二項明定投資種類、比例
    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