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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第 19 條
財物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財物之取得、保管、處分等帳務處理程序。
零用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其額度及運用規則應經理事會決議,並交
由財務人員保管。
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在零用金項下以現金支付。
財物應以工會名義登記,不得登記於他人名下,並不得挪為私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一、財物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內容。
二、為使工會零用金之申請、支付、管理及報銷作業有所遵循,明定零用金額度及運
    用規則應經理事會決議,惟鑒於零用金額度太高時,工會之財務風險較大,且保
    管人員責任亦大,爰參酌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於第二項明定零用金不
    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三、參酌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於第三項規定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在新臺幣一
    萬元以下時,得在零用金項下以現金支付。
四、為確保工會財產安全,以維護會員權益,第四項明定工會之財物應以工會名義登
    記,不得登記於他人名下,並不得挪為私人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