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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第 23 條
工會歷年決算之結餘,應作為以後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不得做結餘之分
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工會為公益法人,爰明定歷年決算之結餘,不得作結餘分配,應作為以後年度支出之
財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