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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第 25 條
工會依本法第五條第九款舉辦之事業,應單獨設帳並獨立作業。但年度終
了時,除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指定用途者,
年度餘絀應列歸該工會收支統籌運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工會依工會法第五條第九款舉辦之各種事業如會員儲蓄、托兒所、醫藥衛生事業、合
作社等,應單獨設帳並獨立作業,另明定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
會議決指定用途者,年度餘絀應列歸收支統籌運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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