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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第 26 條
工會之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按季公開揭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一、為保障工會會員財務收支「知」的權利,確保工會財務健全,本條規定工會應按
    季公開揭示財務收支,以增進工會對工會財務之瞭解及監督,更能促進會員對會
    務運作之參與。
二、公開揭示方式,係指工會之財務收支經理事、監事會議決後,應按季於會址所在
    地公開公告之,或其他會員可得知之方式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