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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第 28 條
工會應辦理定期及臨時之財務查核,由監事為之。但設有監事會者,應由
監事會為之。
會員或會員代表查核工會之財務狀況,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監事或監事會拒不會同查核者,應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訂定之查核
辦法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一、為確保會員權益,避免工會財務危機之發生,以利會務運作之正常化,本條規定
    工會應辦理定期及臨時財務查核,由監事為之。但設有監事會者,應由監事會為
    之。
二、財務查核會同之目的在於顯示查核之公開透明化,如監事或監事會拒不會同查核
    ,無法達成上開目的,故明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訂定監事或監事會拒不
    會同查核辦法,以資遵循。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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