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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12 條
地方主管機關得支給調解委員出席費、交通費及調查事實費等相關費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主管機關對其所指定或爭議當事人所選任之調解委員,得支給調解程序所需之費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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