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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19 條
第五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之規定,於調解人適用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一、規範調解人適用調解委員之消極資格、迴避原則及解聘要件。
二、適用第十條說明義務部分,其中所稱程序開始前,指調解人初次進行調解程序前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