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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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第 3 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受委託出席會議時,應繳交委託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姓名。
二、受託人姓名。
三、全權代表或限於特定事項之代表權限。
四、委託出席工會名稱、會議屆次及召開日期。
五、委託人及受託人簽名或蓋章。
委託書未記載前項第三款事項者,視為全權代表出席會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一、依據修正工會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委託出席應以書面為之,其屬於法定
    要式行為,爰於第一項明定委託書中,應載明委託人與受託人姓名、委託意旨,
    並由委託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二、為使代表出席之權限明確,爰於第二項明定未於委託書中記載委託事項者,即視
    為全權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