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或會員代表受委託出席會議時,應繳交委託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姓名。 二、受託人姓名。 三、全權代表或限於特定事項之代表權限。 四、委託出席工會名稱、會議屆次及召開日期。 五、委託人及受託人簽名或蓋章。 委託書未記載前項第三款事項者,視為全權代表出席會議。
一、依據修正工會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委託出席應以書面為之,其屬於法定 要式行為,爰於第一項明定委託書中,應載明委託人與受託人姓名、委託意旨, 並由委託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二、為使代表出席之權限明確,爰於第二項明定未於委託書中記載委託事項者,即視 為全權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