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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第 5 條
受託人出席後,委託人如親自出席,視為終止委託關係。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出席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會員或會員代表之權利,惟因故無法出席而委託
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係基於會員或是會員代表的意思所作成的委任行為,故委
託人可隨時行使親自出席行使權利,並視為終止委託關係。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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