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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第 7 條
委託出席人數及親自出席人數之計算,以簽到簿所列者為準。
委託出席人數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者,以簽到簿簽名先後次序決定
之,難以認定先後次序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一、明定委託出席及親自出席人數計算方式,以杜爭議。
二、因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一,故超過親自出席人數的三分
    之一的數額,應不計入出席人數,受託人也不得代為行使權利。惟委託出席人數
    超過親自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一部分有規範之必要,爰明訂應依簽到簿簽名先後次
    序來決定,但如有難以認定簽名先後次序時,例如同時有多人報到,則明定以抽
    籤方式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