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出席人數及親自出席人數之計算,以簽到簿所列者為準。 委託出席人數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者,以簽到簿簽名先後次序決定 之,難以認定先後次序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一、明定委託出席及親自出席人數計算方式,以杜爭議。 二、因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一,故超過親自出席人數的三分 之一的數額,應不計入出席人數,受託人也不得代為行使權利。惟委託出席人數 超過親自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一部分有規範之必要,爰明訂應依簽到簿簽名先後次 序來決定,但如有難以認定簽名先後次序時,例如同時有多人報到,則明定以抽 籤方式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