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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第 38 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受理之裁決案件,其以後之裁決程序,依本辦法規定審
理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訴願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本辦法修正發布後,對於已受理且尚在審理
    中之裁決案件,其程序採用本辦法規定審理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