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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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第 7 條
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委員迴避:
一、裁決委員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裁決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當事人已就該裁決案件有所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申請裁決委員迴避
。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增訂裁決案件當事人申請迴避之處理程序,並
    明定當事人如已就該裁決案件進入調查程序為口頭陳述後,不得依第一項第二款
    申請裁決委員迴避。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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