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委員迴避: 一、裁決委員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裁決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當事人已就該裁決案件有所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申請裁決委員迴避 。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增訂裁決案件當事人申請迴避之處理程序,並 明定當事人如已就該裁決案件進入調查程序為口頭陳述後,不得依第一項第二款 申請裁決委員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