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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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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類專業人員應遵守前點所定精神及態度提供服務,並符合下列規定
    ,以維持服務資格:
(一)親自執行全程服務。
(二)未因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三)未因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四)未因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五)於本系統網站上,完整揭露三年內任職及兼職的資訊,且未導致利
      益衝突。
(六)未利用其身分名義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
      物。但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四點但書規定情形之一,且係偶發
      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三類專業人員有違反前項任一款規定者,本部發展署得自通知之日起
    取消其資格。
    三類專業人員資格取消疑義案件,得送本部發展署異常處理小組審查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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