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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18
十八、通過評(檢)核之單位違反本部發展署相關職業訓練及補助計畫規
      定,並有處分事實者(相關樣態如附件八),即暫停原評核等級資
      格證書效期,並不得申請展延或重新評核,且應於受處分之日起三
      個月內接受原評核等級資格之複評。
      經複評結果符合原評核等級資格者,得恢復原評核等級資格證書效
      期。
      經複評結果符合原評核等級資格者,其證書效期屆滿時,得申請重
      新評核。
      有第一項之情事且拒絕配合複評者,取消評核等級資格,並以公文
      通知停止證書效期,自發文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服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