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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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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申請輔導服務之單位於當年度輔導結束後,應接受本系統評(檢
        )核。未接受系統評(檢)核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輔導或評(
        檢)核服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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