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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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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參加前點所提教育訓練課程之參訓學員(以下簡稱參訓學員)已
        繳納訓練費用,因個人因素中途離(退)訓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退費:
    (一)實際參訓時數未逾訓練總時數四分之一者,全額退還訓練費用
          。
    (二)實際參訓時數逾訓練總時數四分之一,未逾訓練總時數二分之
          一者,退還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
    (三)實際參訓時數逾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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