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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25
二十五、參訓學員結訓後,經考核成績合格者,由本部發展署發給結訓證
        書,結訓證書應載明參訓期間及訓練時數。
        參訓學員缺課時數超過訓練總時數四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訓後考
        核。訓後考核成績未達標準或未參加考核者,不予發給結訓證書
        。但得由本部發展署另發給參訓時數證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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