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參訓學員結訓後,經考核成績合格者,由本部發展署發給結訓證 書,結訓證書應載明參訓期間及訓練時數。 參訓學員缺課時數超過訓練總時數四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訓後考 核。訓後考核成績未達標準或未參加考核者,不予發給結訓證書 。但得由本部發展署另發給參訓時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