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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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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列人員(以下簡稱三類專業人員)應接受本部勞
    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部發展署)委託之本系統分區服務中心之管
    理及指派,分別辦理下列工作:
(一)評核委員:提供評(檢)核服務,確認申請評(檢)核單位訓練體
      系實施運作於本系統各項指標之符合度,並完成評(檢)核表。
(二)輔導顧問:提供輔導服務,協助申請輔導服務之單位導入及深化本
      系統之運作,並完成輔導服務相關表件。
(三)教育訓練講師:講授本部發展署委託辦理之本系統教育訓練課程,
      並完成學員訓後考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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