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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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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三類專業人員資格之取得,應經招募作業之甄選錄訓及學科測驗,訓
    後測驗通過,並完成實務訓練者,始取得三類專業人員年度資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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