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9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月二日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
配合本法第六條於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修正公布,將原第四項移列為第五項,爰修 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