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9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月二日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九月一日施行。
同一原因事實之勞資爭議,多數勞工個別申請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中 央主管機關得合併為單一案件,依前條規定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條次變更。
一、條次變更。 二、同第二條說明,並參照勞動事件法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同第二條說明,酌作文字修正。
明定多數勞工個別申請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中央主管機關得合併為單一案件辦理 ,其申請金額標準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八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