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9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月二日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九月一日施行。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 理。
勞工未於通知期限內補正所欠缺之資料時之效果。
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