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9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月二日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九月一日施行。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經核准者,應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送領據申 請撥款。
經核准扶助者,限制勞工需於一定期間內,辦理相關撥款程序。
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