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9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月二日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 30 條
依前條撥款後,經查明勞工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
之一者,應撤銷其扶助,並限期返還扶助金額,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
繳。
勞工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者,自撤銷扶助之
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第二條之扶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勞工如經查明係屬有資力或重覆領取扶助費用或是同意扶助所依據之文件有偽造、變
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況,均不應予以扶助,如已予扶助,自應撤銷原處分,請求
返還扶助金額。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辦法相關條次變動,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條次變更,並配合酌修文字。
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