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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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9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月二日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 37 條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酬金扶助之申請,應於提起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為
之,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書影本。
三、申請人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
四、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扶助之切結書。
前項所應檢附之文件有欠缺時,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
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就申請裁決代理酬金扶助所須備置之文件,予以規範,以供申請人遵循。
三、為使申請之審查程序具效率,勞工於申請時,應檢具各款文件及釋明程序終結之
    期日,以利審查符合扶助規定與否,若申請人檢附之文件有欠缺或疏未釋明,不
    宜逕行駁回其申請,應給予其補正之機會,屆期仍不補正時,即不予受理,始符
    合程序保障之要求。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條次變更。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條次變更。
民國 112 年 10 月 02 日
一、第二條第六款修正工會得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扶助,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
    三款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