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9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月二日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九月一日施行。
因大量解僱爭議提起訴訟者,依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 法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有關大量解僱爭議案件,因本會另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為避 免資源重置,爰予以排除。
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