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9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月二日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之相關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法律扶助業務為中央主管機關主管業務,有關之書表及切結書,自應由中央主 管機關制定,爰於本條規定。
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