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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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第 4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
第六條及第三章規定,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
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十月二日修正
發布之第三條自一百十三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本辦法施行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次全文修正,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爰修正第一項,並刪除第二項。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本次修法因應勞動事件法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本次修正除因應擴大司法救濟途徑所需費用之扶助範圍相關作業等規定,自中華民國
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外,餘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一、為使同年度之扶助審查標準具一致性,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
    施行,爰修正第二項。
二、第一項未修正。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一、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本次修正條文亦自
    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
二、第一項未修正。
民國 112 年 10 月 02 日
一、本次修正除第三條因應擴大積欠工資爭議納入律師代理及必要費用扶助範圍,相
    關配套措施尚需時間作業,自一百十三年九月一日施行外,餘自發布日施行。
二、第一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