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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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9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月二日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 5 條
因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經提起刑事告訴且非屬
有資力者,勞工或得為告訴之人得申請第二條第二款之扶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一、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多為雇主未設置安全設備及採取預防職業災害措施,
    致生職業災害案件,其情節甚為嚴重,且雇主多涉有刑事責任,應予扶助。
二、如職災勞工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無法自行提出刑事告訴代理扶助申請者,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二三三條規定,由得為告訴之人提出申請。
三、前述爭議事項於勞工或得為告訴之人提起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之告訴至檢察官
    認有犯罪行為存在提起「公訴」後之審判程序開始前,給予勞工告訴代理之扶助
    ,以協助其撰擬相關文件及收集事證。
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
配合勞工安全衛生法法規名稱之修正。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條次變更。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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