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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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9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月二日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 7 條
勞動調解、訴訟代理酬金扶助標準如下:
一、個別申請者,勞動調解、每一審級訴訟最高四萬元。但因案件複雜經
    審核認有必要者,得增至六萬元。
二、共同申請者,勞動調解、每一審級訴訟最高十萬元。但因案件複雜經
    審核認有必要者,得增至二十萬元。
三、申請保全程序者,每次最高三萬元。
四、申請督促程序者,每次最高一萬元。
五、申請強制執行程序者,每次最高四萬元。
六、申請法律文件撰擬者,每件最高一萬元。
依第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申請扶助者,代理酬金扶助標準依前項第二款規
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由於訴訟扶助業務,係屬社會公益之範疇,爰參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給付律師
酬金之標準,為本條規定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扶助費用之標準。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條次變更。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一、同第二條說明,並參照勞動事件法規定,酌作第一項文字修正。
二、按勞動事件法之勞動調解程序,課予當事人第二次期日終結前提出事實及證據等
    義務,所提供勞動調解之扶助,費用標準自應就各別案情內容審核之。
三、工會依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或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向法院起訴,皆在協
    助多數勞工爭取權益,其代理酬金扶助標準,以共同申請案件類型辦理為宜,爰
    新增第二項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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