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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第 15 條
仲裁委員應於仲裁程序開始前,主動向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說明其身分及
資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為強化勞資雙方對政府設置勞資爭議仲裁機制之信任,並建立資訊透明之原則,故課
予仲裁人或仲裁委員之說明義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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