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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8
十八、行政機關應於當年度辦理調解案件第三次審查時,併同辦理當年度
      意外險保費案件審查,並於次月(即十一月)二十日前將審查完畢
      之意外險保費案件報本部。
      行政機關未於前項所定期限申報者,本部得不予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