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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4
四、審查會每年分三次,就各該期間之調解案件進行審查:
(一)第一次:前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二月底。
(二)第二次:當年度三月一日至六月底。
(三)第三次:當年度七月一日至十月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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