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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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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補助行政機關所轉介之勞資爭議調解案件費標準如下:
(一)同一事由每件補助行政費新臺幣(以下同)六百元。
(二)同一事由每件補助案件費一千八百元;於下午六時以後召開會議之
      案件,每件另補助案件費四百元。
(三)調解成立案件,每件另補助案件費五百元。
(四)調解不成立案件,審查會得視爭議涉及人數、調處耗費時間、會議
      召開次數及案情複雜程度或促成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交付仲裁等,
      每件另補助案件費五百元。但每次補助案件數合計不得超過不成立
      案件數五分之一,並應於會議紀錄中記載補助理由。
    調解請求給付金額未達三千元或非屬金錢給付之爭議,不適用前項第
    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但爭議標的為恢復僱傭關係、調動無效或回復原
    職者,不在此限。
    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並請求於下午六時以後召開調解會議
    時,行政機關得於徵得他方當事人同意後,轉介由具備調解資源及意
    願之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並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給調解案件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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