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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2
十二、當事人申請調查文書時,審查小組應命當事人提出申請書。但當事
      人於調查會議時提出申請者,得記明於紀錄代之。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文書之名稱、文書之作成者、文書之持有者及待
      證事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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