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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4
十四、審查小組認有查閱公文書之必要時,得轉請本部通知公務員或公務
      機關就其掌管之文書協助提供之。該機關為當事人者,有提出之義
      務。
      前項情形,公務員或公務機關以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而拒絕者,應敘
      明理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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