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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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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
    出口區管理處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併稱行
    政機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委託民間
    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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