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 出口區管理處及科技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行政機關)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 議調解案件,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