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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裁決委員會審理案件旁聽注意事項 (民國 100 年 12 月 09 日修正)
3
三、裁決委員會為維持詢問之秩序,依旁聽席之席位數量核發旁聽證。
    裁決委員會決定核發旁聽證時,無旁聽證者不得進入旁聽。
    旁聽證應依申請旁聽者登記之先後次序核發之。旁聽席有空位者,得
    隨時核發旁聽證。
    核發旁聽證時,應命請求旁聽者提交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查驗
    ,並得登記姓名、住所備查。所提證件於交還旁聽證時發還之。
    裁決委員會核發旁聽證者,得規定旁聽人應於詢問程序開始前十分鐘
    進入詢問場所,依序就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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