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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裁決委員會審理案件旁聽注意事項 (民國 100 年 12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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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詢問程序中持有之
      物品。
(三)攜帶攝影、錄影器材或未經主任裁決委員核准而攜帶錄音器材。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拒絕安全檢查。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詢問程序秩序或影響詢問場所莊嚴之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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