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詢問程序中持有之 物品。 (三)攜帶攝影、錄影器材或未經主任裁決委員核准而攜帶錄音器材。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拒絕安全檢查。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詢問程序秩序或影響詢問場所莊嚴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