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旁聽人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大聲交談、鼓掌、喧嘩。 (二)攝影、錄影、錄音。但錄音經主任裁決委員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吸煙或飲食物品。 (四)對於在場執行職務人員或裁決事件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有其 他類似之行為。 (五)其他妨害詢問秩序或不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