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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裁決委員會審理案件旁聽注意事項 (民國 100 年 12 月 09 日修正)
8
八、旁聽人有妨害詢問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主任裁決委員依不當勞動
    行為裁決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得禁止其進入詢問室或命其退出詢問
    場所,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排除之。
    旁聽人違反主任裁決委員維持詢問場所秩序之命令,足致妨害裁決委
    員會執行職務者,主任裁決委員於制止前,得加以警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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