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地方主管機關向本會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前點案件審查彙整表。 (二)審查會會議紀錄,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1.審查人出席簽名冊。 2.審查核予補助案件數與不予核准補助案件數。 3.調解爭議案件補助費用計算公式。 4.調解爭議案件行政補助費之計算公式。 (三)受委託民間團體調解案件補助費領據及調解行政補助費領據(分 別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