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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地方主管機關向本會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前點案件審查彙整表。
  (二)審查會會議紀錄,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1.審查人出席簽名冊。
        2.審查核予補助案件數與不予核准補助案件數。
        3.調解爭議案件補助費用計算公式。
        4.調解爭議案件行政補助費之計算公式。
  (三)受委託民間團體調解案件補助費領據及調解行政補助費領據(分
        別開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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