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徵詢當 事人調解之方式,並依勞資爭議調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 規定說明相關事項後,方得轉介調解案件予受託之民間團體。 前項案件應檢附當事人同意之證明及明確請求標的或金額之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