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會補助地方主管機關所轉介之勞資爭議調解案件標準如下: (一)調解案件:同一事由每件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 (二)調解成功案件:除調解案件費外,另發給調解成功費一千元。 前項補助案件之調解請求給付金額不得低於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