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6
六、地方主管機關應組成審查會,就受委託民間團體所處理之調解案件進
    行審查。審查會之成員至少三人,其中外聘人數不得少於二人。
    前項外聘人員應為具法律或勞資關係專業背景之律師、學者、專家,
    並應注意利益迴避;曾任或現任民間團體之理事、監事、董事、會務
    人員不得為審查人。
    外聘審查人選應每年度報本會備查後,始得聘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