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地方主管機關應組成審查會,就受委託民間團體所處理之調解案件進 行審查。審查會之成員至少三人,其中外聘人數不得少於二人。 前項外聘人員應為具法律或勞資關係專業背景之律師、學者、專家, 並應注意利益迴避;曾任或現任民間團體之理事、監事、董事、會務 人員不得為審查人。 外聘審查人選應每年度報本會備查後,始得聘任。